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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厚资产违规遭责令改正 两年年报未真实反映公司财务

2019-08-08 23:23:13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9号)显示,经查,福建福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厚资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福厚资产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2017年、2018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未能真实反映公司财务情况,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福厚资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福厚资产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活动。福厚资产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福建证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福建证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福建福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福建福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2017年、2018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未能真实反映公司财务情况,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8月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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