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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2019-08-06 14:53:51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7月26日下午,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会后,省人大常委会现场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有关内容进行发布。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宣庆生列席了分组审议会议并参加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出台背景和宣传贯彻实施措施向社会作了通报。

《条例》立法是深化价格机制改革、适应价格监管新形势的迫切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价格监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价格违法行为的形式不断发生变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也于2015年取消。之前适用的《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出台时间都比较久远,难以破解新形势下的执法难题,存在立法空白。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健全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2016年11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维护竞争秩序,强化市场价格监管。

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立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条例》立法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相结合,严格落实改革要求,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吸纳相关经验。开门立法,通过召开立法研讨会邀请国家价监局领导现场解惑,主动接受指导;通过反复调研、座谈、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保障了法律专家、价格管理相对人、价格执法一线骨干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立法活动,为《条例》立法工作做了广泛宣传;通过召开省直部门协调会,与省人大财经委、原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省发改委、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协调适用范围、监督检查的权限等,着重做好内容的解读,就有关内容统一认识,协调分歧,形成共识;通过在全省价格监督检查系统内征求意见,充分吸纳价格工作、执法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和意见。

国家机构改革后全国首部价格监督检查领域地方性法规

从2017年9月将《条例》报请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到2019年7月获表决通过,历时近两年,伴随了机构改革的全过程。《条例》是国家机构改革后全国首部价格监督检查领域地方性法规,也是新组建的省市场监管局作为牵头起草单位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立法过程中,价格监督检查职能从发改物价系统整体划入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法小组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干劲不减、工作不断”精神,以立法促改革,通过法规制度设计协调处理价格收费监管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广告监管、网络交易监管等各个市场监管条线的关系,完善与新时代机构职能、市场价格监管大格局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配套。

明晰价格监管职责,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条例》共5章46条,分别为总则、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定了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的内容、措施和权责,明确了价格监督检查责任主体,强化了对包括新兴业态、封闭区域内经营者在内的经营者和责任单位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监管,完善了价格监督体系建设相关内容,规范了价格监督检查职权和工作机制,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7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十四号令正式向社会公告《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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