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金融>>

广州犇鑫投资吃警示函 基金从业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

2019-08-01 13:59:20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8月1日讯 据证监局网站消息,近期,广东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广州市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潘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显示,因广州市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潘毅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中华人员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广州市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广州市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报送我局。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广州市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第九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具体如下:

关于对广州市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潘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31号

关于对广州市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潘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市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潘毅:

我局于2019年4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潘毅作为基金从业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中华人员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4月29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