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2019〕48号)显示,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000919.SZ)于2019年3月26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金陵药业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2亿元,较2017年上升了76.32%,但金陵药业未进行业绩预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金陵药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2亿元,较2017年上升了76.32%,但你公司未进行业绩预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