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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北方投资顾问公司西安硬杠证监局 拒不配合调查

2019-06-18 16:56:11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19〕15号)显示,今年以来,陕西监管局在调查涉及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北方”)西安分公司的多起举报事项时,中资北方西安分公司以全员在北京公司总部内部培训为由,拒不配合陕西监管局现场取证和调查,严重阻碍陕西监管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陕西监管局现责令中资北方西安分公司改正。中资北方西安分公司应于2019年6月28日前完成整改并向陕西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在陕西监管局验收前,不得新增证券投资咨询相关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有权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投资咨询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和阻碍。 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检查过程中,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应注意保护。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今年以来,我局在调查涉及你公司的多起举报事项时,你公司以全员在北京公司总部内部培训为由,拒不配合我局现场取证和调查,严重阻碍我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你公司应于2019年6月28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在我局验收前,不得新增证券投资咨询相关业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6月1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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