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6日讯 时代新材(600458)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关于对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8号)。
根据公告,2018年10月31日,时代新材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2018年1月至9月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69.77万元,且报告中“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为“不适用”。
2019年3月19日,时代新材披露的《2018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2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8年度业绩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9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时代新材迟至2019年3月19日才披露预亏公告。
时代新材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对时代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