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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重庆违法编制虚假资料 分公司及其副总遭罚

2019-05-07 15:47:28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5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显示,经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601319.SH)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8年7月,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对一批国通石油加油卡费用进行预提,涉及金额共计约2279万元。该费用实际为2017年已发生费用,应计入2017年财务报表。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重庆监管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罚款50万元。

此外,相关责任人,即时任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张韵以及时任人保财险电子商务营业部总经理皮长明对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重庆监管局决定对张韵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皮长明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张韵、皮长明: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

主要负责人:龙保勇

当事人:张韵

身份证号: 51021219680623****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嘉州花园****

当事人:皮长明

身份证号:44010519691120****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总经理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风临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7月,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对一批国通石油加油卡费用进行预提,涉及金额共计22,789,483.53元。该费用实际为2017年已发生费用,应计入2017年财务报表。

时任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张韵、时任人保财险电子商务营业部总经理皮长明对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凭证、公司会计制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张韵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皮长明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银保监局

2019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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