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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5月1日起实施

2019-04-29 16:30:40 齐鲁网

齐鲁网4月29日讯 记者在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适用、便利的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保障,也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012年8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信息交流、社区服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我省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创建无障碍环境建设示范城市、制定国家无障碍多层厂房建设标准、开展“好客山东·旅游无障碍”活动、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无障碍辅具适配等方面,都走在了全国前列。但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社会公众无障碍环境意识不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完善、不规范;无障碍信息交流水平有待提高等,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发生了变化,我省目前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已不能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对无障碍生活的需求。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发展成果,总结提升我省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保持与上位法一致的基础上,制定了这部政府规章,相信该《办法》的出台必将为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起草和审查过程

省残联和省住建厅联合起草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两次征求全省残联系统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召开了两次立法论证会。我厅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会同省残联、省住建厅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由省残联和省住建厅送省直部门和单位会签,同时我厅通过司法行政网征求了社会各界和17个设区的市政府意见。2018年底,省残联、省住建厅根据会签和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报送我厅审查。我厅在认真审查修改、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月22日,该《办法》经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主要内容

(一)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责任主体。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合作、齐抓共管,共同建设和维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二)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办法》结合国务院《条例》,对无障碍设施建设作出具体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县级以上政府优先推进有关公共服务场所和公共机构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主要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工具配备和完善相应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按照标准设置标志标识并负责保护、维修等内容。

(三)关于无障碍信息交流。为了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平等、方便、无障碍地获取信息、利用信息,融入目前信息化社会,《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公共图书馆、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及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盲文、残疾人专用设施设备、工作人员协助等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紧急呼叫系统提供符合残疾人需求的文字或语音信息服务。

(四)关于无障碍服务。无障碍服务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办法》规定政府推动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安排保障性住房和安置住房优先考虑行动不便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需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无障碍旅游提供服务;教育机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生活提供无障碍服务。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该《办法》的贯彻落实,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更需要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在此衷心希望新闻界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政府立法工作,向社会广泛宣传深入报道该部政府规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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