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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9-04-26 15:55:34 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桶(韩氏疆白乳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7年11月,专利权人范某就其名称为“桶(韩氏疆白乳胶)”(专利号:ZL 201630598513.7)外观设计专利与乌鲁木齐市某胶业经销商等175家个体工商户的专利侵权纠纷,向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组对该纠纷进行处理。

经查,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涉及乌鲁木齐市某胶业经销商等175家个体工商户,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涉案“桶(韩氏疆白乳胶)”的外观与专利权人范某的涉案外观专利相近似,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生产、销售涉案“桶(韩氏疆白乳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在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公正、公平的原则,达成和解协议。该纠纷为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近年来受理的涉及当事人最多的群体侵权纠纷案件。

案例二、侵犯“MICHAEL KORS”、“CHANEL”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相关线索,2018年4月3日凌晨2点左右,阿克苏地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执法人员配合下,在阿克苏东收费站,对由郭某、范某驾驶的冀FN****(苏C****)货运车辆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车辆装运有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MICHAEL KORS箱包400个、CHANEL箱包180个,共计11件580个。

经查明,当事人采购的400个MICHAEL KORS箱包、180个CHANEL箱包单价为90元左右,共计货值约50000元。其中400个MICHAEL KORS箱包经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第3603883号注册产品;另外180个CHANEL箱包经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第793287号注册产品。

阿克苏地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400个MICHAEL KORS箱包、180个CHANEL箱包,并处10万元罚款。

案例三、出口商品侵犯“FAG”品牌商标案

2018年1月,乌鲁木齐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汽配及百货,目的地为哈萨克斯坦。2018年1月9日,现场查验关员根据布控指令要求,在乌鲁木齐多式联运监管中心集中查验场对该车货物实施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有装载有涉嫌侵犯“FAG”标识的轴承8499套,货值56.4万元人民币。

乌昌海关(原现场业务处)向商标权利人(舍弗勒科技股份两合公司)发出《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核查,该批货物侵犯其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使用权,随即乌昌海关对该起侵权案件立案,并扣留货物。

2018年2月,乌昌海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处以罚款29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权案

2018 年4 月,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根据“OPPO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授权的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报案,对谢某、潘某涉嫌销售假冒“OPPO”和“vivo”品牌手机一案立案侦查。

经查:2018 年1 月至4 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谢某伙同丈夫潘某以盈利为目的,从深圳某市场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OPPO”和“vivo”品牌的各类型号手机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中山通讯市场对外销售。 2018 年4 月26 日,沙区经侦大队民警在中山路通讯市场一经销部内将正在销售假冒“OPPO”和“vivo”品牌手机的犯罪嫌疑人谢某当场抓获,现场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冒 “OPPO”、“vivo” 品牌手机上百部。经商标持有人鉴定,未售出的手机使用了假冒的“OPPO”和“vivo”注册商标。乌市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OPPO”和“vivo”品牌手机,价格合计为:15万余元人民币。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公安分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谢某、潘某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谢某、潘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天山区法院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3万元。

案例五、侵犯“《梯形格练字法》”著作权案

2018年06月,乌鲁木齐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对新疆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梯形格练字法》33册。

乌鲁木齐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元 (10000元) 整并没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梯形格练字法》33册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糖纸(奶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7年12月,新疆某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其名称为“糖纸(奶糖)”(专利号:ZL 201630492419.3)外观设计专利与山东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组对该纠纷进行处理。

经查明:山东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哈密瓜牛奶糖的外包装糖纸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中设计1相近似,该外包装糖纸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山东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该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2018年3月,在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合议组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公正、公平的原则,达成和解协议,山东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侵权损失30000元整(叁万元整)。

案例七、侵犯“尼雅”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信国安公司受让取得了第11346647号文字、字母商标。中信国安认为尼雅公司、聚隆公司、西域明珠公司、洁梅超市等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并宣传与其所持有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产品,侵犯了其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四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尼雅公司、聚隆公司、西域明珠公司、洁梅超市的生产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驳回中信国安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尼雅公司在公众号商城中突出使用“尼雅”两字,势必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尼雅公司与中信国安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构成对中信国安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尼雅公司将“尼雅”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中信国安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故意。此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两者提供的商品相混淆,或误认为两经营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客观上造成市场混淆,违反法律规定及市场交易中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尼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信国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委托他人生产、销售使用其现有企业名称的葡萄酒产品;赔偿中信国安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7050元。

案例八.侵犯“《中级会计实务》”著作权案

2018年05月,乌鲁木齐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对上海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中级会计实务》等7种共计121的出版物。

乌鲁木齐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元 (10000元) 整并没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中级会计实务》等7种共计121册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侵犯商业秘密案

北京天拓公司与新疆众信公司的经营范围部分相同,两个公司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2014年8月,新疆众信公司卢某隐瞒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北京天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并担任新疆区域主管。

期间,卢某以担任北京天拓公司新疆区域主管之便,与新疆众信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新疆众信公司未注销的情况下,其利用北京天拓公司的平台,发展新疆众信公司的业务,并将属于北京天拓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客户资料泄露给新疆众信公司,新疆众信公司利用客户资料与北京天拓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侵犯北京天拓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判决:卢某及新疆众信公司侵犯北京天拓公司的商业秘密,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连带赔偿金额300,000元。

案例十、出口商品侵犯“NIKE”等品牌商标案

2018年9月,霍尔果斯某公司向都拉塔海关申报出口百货由都拉塔口岸出口至哈萨克斯坦。2018年9月27日,都拉塔海关查验部门根据布控指令对货物实施查验,经现场清点和核实,霍尔果斯某公司所申报的百货中装载有涉嫌侵犯“NIKE”商标的旅行袋750个,“ADIDAS”商标的双肩包160个、旅行袋780个,“SWISSGEAR”商标的双肩包600个,“PHILIPP PLEIN”商标的双肩包500个,“REEBOK”商标的男棉服190件、旅行袋100个、“COLUMBIA SPORTSWEAR”商标的男棉服75件,“CHANEL”商标的女鞋24双,“SAMSUNG”商标的耳机1000个,以上货物价值共计143185元。经查,该批货物已侵犯其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使用权,霍尔果斯海关立案并扣留货物。

霍尔果斯海关依法向该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做出“(一)没收侵权货物;(二)处以人民币30068.85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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