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综合时讯>>

两部委:4月1日起降低部分港口收费标准

2019-03-18 15:29:4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18日电 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合并收费项目并规范收费行为本。

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通知明确,合并收费项目。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通知指出,要规范收费行为。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

同时,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此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政策执行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完善相关政策。原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