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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技术人员吃警示函 引发交易系统登录异常

2019-03-12 22:08:53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2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诚信信息显示,2018年12月24日,证券公司信息技术运维人员郭乃梁违反所在证券公司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在交易时间对生产环境中的存储过程进行运维操作,引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移动终端交易系统客户端登录异常的风险事件。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发现,郭乃梁执业机构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

郭乃梁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郭乃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规范开展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撤销任职资格、暂停或者限制证券期货经营业务活动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号)第二十六条:对于发生存在人为责任的较大及以上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郭乃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郭乃梁 :

经查,2018年12月24日,你作为证券公司信息技术运维人员,违反所在证券公司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在交易时间对生产环境中的存储过程进行运维操作,引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移动终端交易系统客户端登录异常的风险事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2月1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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