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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重大修改

2019-01-24 15:30:46 法制日报

建设项目环评资质行政许可被取消

我国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重大修改

□ 本报记者 郄建荣

我国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重大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被取消。

针对这一重大修改,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1月22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环评报告书(表)。

这位负责人指出,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

“已实行多年的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对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环评制度效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培育了具备一定自我调节能力的环评市场。”这位负责人说,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这次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改,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改革瓜熟蒂落。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这位负责人认为,法律这样修改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这样修改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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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心认为,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会造成对环评管理要求放松。对此,这位负责人指出,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他说,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此外,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这位负责人指出,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

同时,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编制单位人员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后,将实施信用管理,即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位负责人说,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据他介绍,除新近印发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作出暂行规定外,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同时,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这位负责人说,在日常考核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将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管理要求,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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