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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农商行两宗违法 未设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

2019-01-22 14:56:42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娄底农商行”)存在未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况;未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湖南娄底农商行违法行为具体情况:

一、未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况

2017年湖南娄底农商行会计年报损益表中“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 科目(科目代码:602104)显示年末余额为**万元。其中除2017年该行实际收取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外,还包含“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客户跨省转账手续费,各下辖支行社保卡补卡手续费,“营改增”冲抵。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关于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科目明细情况说明》,源自总账系统截屏,2017年12月第33号凭证复印件,源自2017年年报损益表复印件,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源自财务会计档案(农信银行手续费),源自财务档案(税金)复印件,源自财务档案(合作保险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二、未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经查,湖南娄底农商行2017年开展了现场培训6次,主要形式为某保险公司派人,通过会计和信贷例会进行保险知识、柜面操作等业务知识培训。湖南娄底农商行未留存上述培训记录及存档资料,也未将培训情况计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娄底农村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名单》,《娄底农商行2017年度保险代理人员培训教育情况说明》,《娄底农村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现场培训情况表》等证据证明。

湖南银保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湖南银保监局决定对湖南娄底农商行罚款4万元。

上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未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湖南银保监局决定对湖南娄底农商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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