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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民工返乡创业最高补贴80万元

2018-11-08 15:08:24 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柳姗姗)近日,为规范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考评、管理,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带动就业,吉林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吉林省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项目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支持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和初创企业补贴的专项补助资金。

从2018年1月1日以后,返乡创业农民工在乡(镇)地域内首次注册创办的小微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正常经营行为1年以上,可申领初创企业补贴。带动2名农村劳动力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带动2名以上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初创企业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申报补助资金的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须满足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有引领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基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农户)达到30户以上,带动就业人数100人以上的条件。入驻企业需与劳动者签订正规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纳税。

创业基地每年由吉林省人社厅和财政厅依据省级基地标准评审认定一次,达标者予以命名,并获得一定的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补助。同一省级基地原则上只扶持一次,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项目可重复扶持,累计不超过三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选取各地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农户)数量、带动就业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同时参考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计算确定补助资金额度。补助资金按照带动创业和就业的数量分为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和80万元4个档次,标准相同的,对入驻企业(农户)多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基地给予优先支持,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项目可适当增加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按照规定,创业基地补助主要用于办公设备购置费、网络建设费、燃料费等,其中,用于场所租赁费、维护修缮费、水电物业费、采暖费的比例不得高于补助资金总额的40%。严禁用于补充人员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资金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两年内使用完毕,两年内未使用的资金由省财政予以收回。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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