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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泉州违法财务掺假 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

2018-10-08 09:59:33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7日讯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57号、60号、61号)显示,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建信人寿泉州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二是财务不真实。汪尽作作为建信人寿泉州中支时任总经理,聂宗彬作为建信人寿泉州中支时任银保部经理助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闽保监罚〔2018〕57号显示,建信人寿泉州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二是财务不真实。福建监管局认为,建信人寿泉州中支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福建监管局拟决定建信人寿泉州中支处以8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建信人寿泉州中支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建信人寿泉州中支处以19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综上,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建信人寿泉州中支处以27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闽保监罚〔2018〕60号显示,汪尽作作为建信人寿泉州中支时任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福建监管局认为,建信人寿泉州中支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汪尽作予以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建信人寿泉州中支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汪尽作予以警告,并处以3.6万元罚款。

综上,福建监管局决定对汪尽作予以警告,并处以5.1万元罚款。

闽保监罚〔2018〕61号显示,聂宗彬作为建信人寿泉州中支时任银保部经理助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福建监管局认为,建信人寿泉州中支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聂宗彬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建信人寿泉州中支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聂宗彬予以警告,并处以3.6万元罚款。

综上,福建监管局决定对聂宗彬予以警告,并处以6.6万元罚款。

《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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