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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险福建违法财务掺假 无资格人员违法上岗

2018-09-29 10:24:0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48、49、50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福建分公司”)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与财务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被福建保监局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此外,梁胜凤与吴庆治分别对以上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福建保监局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和5.2万元罚款。

闽保监罚〔2018〕48号显示,中华联合福建分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梁胜凤作为中华联合福建分公司时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福建保监局决定对梁胜凤予以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闽保监罚〔2018〕49号显示,中华联合福建分公司财务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吴庆治作为中华联合福建分公司时任农村保险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福建保监局决定对吴庆治予以警告,并处以5.2万元罚款。

闽保监罚〔2018〕50号显示,中华联合福建分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福建保监局决定对中华联合福建分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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