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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集团刻意隐瞒关联关系 方正证券及时任高管遭纪律处分

2018-03-30 16:02:54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3月30日讯 据上交所[2018]18号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正证券),该公司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方正集团)、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利德科技)、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西藏昭融)、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西藏容大)在信息披露方面,方正集团时任董事长魏新,方正集团时任首席执行官李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何其聪,方正集团原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余丽,利德科技时任董事长、方正证券时任监事郝丽敏,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雷杰和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韦俊民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控股股东方正集团和相关关联方隐瞒关联关系,方正证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1年8月10日,方正证券在上交所上市。上市前,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分别持有方正证券约为3.98亿股、8,344.2万股、5,461.38万股,分别约占方正证券总股本的8.65%、1.81%、1.91%,为方正证券第二、第八、第十三大股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年)》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构成关联关系,且关联关系在方正证券2011年8月上市前已形成。上述4家公司刻意隐瞒关联关系,未依法告知方正证券,致使方正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公告及上市后各期定期报告中,均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口径,未依法披露上述公司的关联关系,构成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方正集团时任董事长魏新和时任首席执行官李友。方正证券经过单位决策程序、以单位名义作出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违规行为,实施了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方正证券是前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同时,相关证据显示,方正证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方正证券上述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对方正证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余丽、郝丽敏、何其聪、雷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韦俊民。

控股股东方正集团未及时告知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方正证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04年3月,方正集团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完成后,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北大资产)持有其35%的股份,北京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招润)持有其30%的股份,成都市华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成都华鼎)持有其18%的股份,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康隆)持有其17%的股份。经上述四家公司之间的多次股权转让后,方正集团股权结构变更为:北大资产持有方正集团70%的股份,北京招润持有方正集团30%的股份。

2005年8月1日,北京大学、北大资产分别与成都华鼎、深圳康隆签署《<权益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根据北大资产于2015年2月提供给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答复显示,成都华鼎、深圳康隆已按照上述补充协议向北大资产支付了99.993%权益转让款,各自剩余100万元尚未支付,北大资产也未将上述18%和17%的方正集团股权过户给上述两家公司。

由于上述补充协议属于可能对方正证券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或安排,方正证券应当予以披露。而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正证券在2011年8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依规披露上述补充协议,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

上交所指出,方正证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公司控股股东方正集团及其关联方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隐瞒关联关系;方正集团未及时告知该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等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12条等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方正集团时任董事长魏新,方正集团时任首席执行官李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何其聪予以公开谴责;对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余丽,利德科技时任董事长、方正证券时任监事郝丽敏,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雷杰和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韦俊民予以通报批评。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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