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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新三板业务违规未审慎核查 证监局出警示函

2018-02-02 10:14:1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阅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盖克)2016年半年报时,发现奥盖克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及2015年奥盖克年报中披露了与关联方间存在大额异常资金拆借,均未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要求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等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安信证券予以警示,安信证券应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勤勉尽责,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8〕4号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期对你公司作为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盖克)主办券商的执业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担保核查程序不规范

你公司在审阅奥盖克2016年半年报时,发现奥盖克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但你公司未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要求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二、未对奥盖克与关联方间大额异常资金往来审慎关注

奥盖克2015年报中披露了与关联方间存在大额异常资金拆借。你公司未保持应有执业谨慎,未深入了解相关拆借背景,未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要求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勤勉尽责,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8年1月2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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