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月19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调查发现,2017年8月30日,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代表的“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大宗交易增持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当日累计成交15,000,000股,总持股比例达到6.668%。在买入“新大洲A”股份达到5%时,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买入“新大洲A”股份,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8条和第11.8.1条的规定。
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