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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菏泽中心支公司违反保险法被罚15万 负责人被警告

2018-01-03 08:33:05 千龙网

千龙网1月2日讯 1月2日,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发布(鲁保监罚〔2017〕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菏泽中支)因非法给予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等行为,对公司负责人谢泉志等三人依法作出处罚。

调查发现, 2017年2月,泰康人寿菏泽中支召开产品说明会,承诺给予投保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时任泰康人寿菏泽中支总经理谢泉志、总经理助理刘涛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2017年2月,泰康人寿菏泽中支工作人员在产品说明会上介绍保险产品时,存在与银行存款进行片面比较问题,时任泰康人寿菏泽中支组织发展部负责人王建华是对上述行为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泰康人寿菏泽中支罚款1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谢泉志、刘涛分别警告并罚款4万元。

上述与银行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下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泰康人寿菏泽中支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王建华警告并罚款0.5万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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