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月2日讯 据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源煤业)2日晚间公告,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江西煤业集团销售运输分公司(简称江煤销运分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太红洲公司)一案获萍乡市中院一审判决,判令太红洲公司向江煤销运分公司支付款项31089750.24元及利息。
记者了解到,2009年起,江煤销运分公司与太红洲公司进行煤炭业务合作。期间,江煤销运分公司收取太红洲公司保证金500万元。后太红洲公司从江煤销运分公司购煤数量增大,并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截止2014年7月30日太红洲公司应付江煤销运分公司货款余额3263.73万元(不含保证金)。经对双方相关应收应付及代垫款项进行清算,截止2017年9月8日太红洲公司欠江煤销运分公司货款3108.98万元。
2017年9月15日,江煤销运分公司因与太红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太红洲公司立即偿付清所欠货款余额31089750.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907052.55 元(从2014年7月3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6%计算利息损失,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合计5907052.55 元,之后的由法院另算至付清日止);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据悉,该案于2017年11月16日开庭审理,2017年12月25日,萍乡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煤业集团销售运输分公司支付款项31089750.2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1089750.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4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案受理费226784.01元,由被告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安源煤业表示,因本案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