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综合时讯>>

商务部裁定对进口共聚聚甲醛采取反倾销措施

2017-10-25 16:12:22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申铖、于佳欣)记者25日从商务部了解到,商务部近日发布今年第61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决定对这一行为采取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在公告中表示,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采取反倾销措施。

根据裁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6.2%-34.9%)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

据了解,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运动器械、医疗器具、建筑建材等领域。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1010、3907109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