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获悉,为杜绝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建筑工人用餐安全,沈阳市食药监局联合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发《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从四个方面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一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工地食堂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持证上岗,明确相关人员责任,确保食堂环境、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环节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并制定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效防范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二是规范许可发放。做好建筑工地食堂许可管理工作,对于供餐人数大于300(含)人的工地食堂,监督指导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供餐人数小于300人的工地食堂,可参照小餐饮“放管服”许可审批条件执行,办理《辽宁省小餐饮许可证》,经营项目仅限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三是严格监督管理。督促建筑工地食堂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以及法律、法规等禁止经营的食品,防止陈化粮、“地沟油”等不安全食品流入工地食堂。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要求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建筑工地公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电话,针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并督促建筑工地食堂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增长建筑工人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切实保障建筑工人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