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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森能源关联方占用资金未及时披露 收到警示函

2017-08-30 10:45:56 信网

信网8月29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青岛汇森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投资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对外披露,被青岛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青岛证监局在对汇森能源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2016年7月28日公司董事兼股东张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公司借款7,414,985.00元,累计发生利息金额为190,317.95元,于2016年12月29日归还全部本息。2017年6月2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补充确认了上述资金占用行为。2017年6月26日公司进行了补充公告。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对外投资事项问题。2016年6月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福建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股东支付购买股权意向金》的议案,并支付了1,000万元投资意向金。其后于7月初依据《股权收购的补充协议》继续支付了600万元,2016年9月2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补充协议进行了补充确认。2016年9月22日公司对上述对外投资事项进行了补充公告。公司未按规定对补充投资履行事前审议,且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合计金额1,600万元,属于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青岛证监局表示,汇森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汇森能源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提醒该公司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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