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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恐“夭折” 闪崩闪停的英力特复牌再遇跌停

2017-05-16 12:10:24 财信网

 大众证券报

上周五“闪崩”过后又遇“闪停”的英力特(000635)在5月13日公告了停牌的具体事项:公司与天元锰业的控制权交易恐要生变。昨日股票复牌后,英力特二度闪崩,被超10万手封单直接钉死在“跌停板”,20.22元/股价创下5月以来新低。

值的一提的是:两次闪崩过后,英力特股票现价已比此前公布的要约收购价跌去两成,原指望从要约收购中套利的中小股民被“深度套牢”,尽管还未确定英力特股权转让事项最后能否成功,但是已有损失惨重的小股东向证监会投诉英力特并要求追偿。

控制权转让陡然生变

上周五英力特闪崩又闪停的导火索终于浮出水面:之前声称已经进入最后审批阶段的英力特股权转让“夭折”的可能性陡然加大。

根据英力特在5月13日发布的公告,因英力特煤业沙巴台煤矿处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现处于停产状态,规划调整事宜尚未确定,目前该矿的采矿权证已到期。英力特和天元锰业对转让宁夏英力特煤业的价款支付方式的执行产生分歧,双方协商达成的初步意见未获上级部门批准。而一旦英力特和天元锰业如果进一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将对包括英力特控股权转让的整个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而按照英力特在今年2月23日就公布的要约收购书公告,天元锰业协议收购英力特51.25%股份,从而成为英力特的控股股东并触发法定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要约收购的股份包括除协议转让股份以外的英力特全部已上市流通股1.48亿股,要约收购价为25.89元/股。

公司随后又两次公告要约收购进展——3月23日公告称英力特集团正在履行报批程序,本次股权转让涉及商务部反垄断审查,天元锰业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申报义务。到了4月25日,英力特则表示已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协议》、《产权交易》审核,相关材料已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等批准后生效,同时商务部反垄断审查已经立案。

连续闪崩,股价已是要约价八折

在控股权交易受阻的消息传出之后,上周五遭遇闪崩跌停的英力特昨日复牌后,股价再遇闪崩,开盘直接被钉死在跌停板上,股价报收于20.22元/股,这与2月份公布的要约收购价25.89元/股相比,目前的股价已相当于要约价打了个八折,而与公布要约收购书之前30.17元/股的价格相比,股价更是大跌了三分之一。

冲着要约收购“杀”入、想要稳当获利的不少中小股民,面对股价大跌而实控权转让可能生变的现状显然无法接受,一位小股民在股吧里表达强烈质疑:“去年底的时候,英力特公开征集受让方当时就规定了受让条件,明确指出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受让英力特化工股份的同时,受让英力特煤业100%股权及相关债权,两个标的必须同步报价。而从此前的公告上来看,明明已经宣布股权转让已走至了 ‘审批’的最后一步,这和5月13日公告‘宁夏英力特煤业的价款支付方式的执行产生分歧,双方协商达成的初步意见,未获上级部门批准,股权转让权在不确定性’表述不是前后自相矛盾,漏洞重重吗?英力特此前难道一直是在用虚假陈述,对双方交易出现分歧的关键信息不及时履行信披义务来误导投资者吗?希望证监部门能对其展开调查维护中小股民的利益。”

交易所追问交易细节和内幕知情人

关于控股权交易不顺的原因表述上的模糊,让悬在英力特头顶的疑云未散,许多投资者都在问“为什么公司在临时停牌之前,无任何重大利空的情况下,英力特股价会在上周五突然闪崩,难道是有消息泄露收割散户?现在股价下跌这么多,是不是要约价也要生变了。”

就此,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多次致电英力特,不过,公司电话始终处于“忙音”状态。

对于英力特控制权转让,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分析称:“目前控制权交易能否成功存在较大变数,如果审批得以通过,那么之前的要约收购条款有效,意味着天元锰业应以25.89元/股的价格对市场流通股进行收购,鉴于目前市场价格已明显低于要约价,不排除后期可能会有资金重新把股价炒作抬高。否则收购方真要按要约价收购的话,不仅损失惨重,上市公司甚至有面临退市的风险。但如果此次控制权交易最后无法完成,要约收购肯定无法推进,中小股民能否得到索赔,要分情况讨论:如果原因是主管部门审核不通过,那么要约收购合同本身就无效,无需赔偿,但是如果是因为交易一方违约造成的,那么股民们就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对违约方进行追责索赔。只不过英力特公告所示的‘双方在英力特煤业的价款支付方式的执行上产生分歧,双方协商达成的初步意见,未获上级部门批准,股权转让权存在不确定性。’表述太过模糊,尚无法确定这个过程中是已有违约行为还是受困于审批。”

对此,深交所也很关注,闪电发出问询函要求英力特说明英力特煤业《产权交易合同》的签署时间、生效条件和目前的审批状态。并且提交这一事件内幕知情人名单且说明是否存在消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同时详细说明双方开始产生分歧、进行协商以及上报部门的整个过程以及关键事项发生的具体日期,并是否对此履行了信披义务。

记者 王君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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