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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

2017-02-28 14:26:30 天津日报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

  多措并举 维护“她”权益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从2月27日召开的条例宣传贯彻推动会上了解到,市委组织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社保局、市妇联已制定具体实施举措,切实加大妇女权益保障力度。

  条例规定,应当保障妇女政治权利,重视对妇女的培养、选拔和任用,逐步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11月18日,条例审议通过后,组织部便第一时间把条例要求贯彻落实到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中。

  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结合条例贯彻落实,今年将做两件事:一是将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范围从3家扩大到10家;二是落实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典型案例,有效震慑和遏制家庭暴力行为。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依托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平台,及时了解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用工的状况,将用人单位遵守各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纳入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中,实施动态管理,分类监管。

  市妇联负责人表示,妇联组织将积极参与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规政策的制定与修改、推动现有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记者 徐丽)

(责任编辑: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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