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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贵州市场监管在行动|2022年贵州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3-03-15 21:50:42 毕节市场监管

3月14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省消协发布2022年贵州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01

某服装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服装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0日,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某服装店销售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当日,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该服装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服装店内标识有耐克商标的服装共355件,吊牌价共计5.69万元。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广州市联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初步鉴定为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该服装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2021 年6月,该服装店从福建泉州市石狮服装城一店铺采购一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耐克服装,然后在关岭自治县店内进行销售,期间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进货。因该服装店涉嫌犯罪,2022年1月5日,该案依法移送关岭自治县公安局。2022年5月7日,关岭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和《检察意见书》,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该服装店实施行政处罚。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明,2021年11月10日现场查获未销售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共计355件,吊牌价共计5.69万元;该服装店在案发前共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共计545件,销售金额12.06万元,违法经营额合计17.75万元。2022年6月,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没收其违法商品,并处10.6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服装店明知其购进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耐克服装,却以合法耐克服装进行销售,损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既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是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注意保存消费凭证,如遇消费纠纷,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2

某音乐餐吧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4日,黎平县公安局和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黎平县某音乐餐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苏打酒24件、雪碧126瓶,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XO酒9瓶。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0.8万元,无中文标签的食品货值金额0.78万元。该音乐餐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第九十七条规定,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产品,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5万元罚款,对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处0.5万元罚款,共计罚款5.5万元。

【案例评析】该音乐餐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消费者在音乐餐吧这类场所消费,一般不会查看酒类商品相关信息,给不法商家销售违法违规酒类产品提供可乘之机。该案的查处,对迪吧、酒吧、KTV等场所经营者以警示,任何场所的经营都必须遵纪守法。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请注意查看食品保质期,若是进口食品(商品)的,还应查看是否有中文标签,并保存购买凭证,遇到消费纠纷时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3

购房定金不退还 住建部门帮调解

【案情简介】2022年4月7日,消费者刘某通过市长信箱投诉称,某公司非法占有其4万元定金。经贵州省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刘某于2021年7月31日与该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了该公司开发的项目住宅1套并交纳4万元定金。后因刘某认购的住宅处于抵押状态,遂与该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解除认购协议,公司承诺2022年3月退还刘某定金,但一直未按期退还。经贵州省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协商,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将定金退还刘某。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由于该公司原因,致使预约合同不能履行。解除认购协议后,该公司逾期不退还消费者交纳的4万元定金,违反了约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调解下,消费者收到该公司退还的定金。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可通过商品房销售现场查看房源状态、面积和价格等信息,确认选购商品房权属情况后再签订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交易期间,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及时拨打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举报电话投诉。

04

某酒业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8日,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贵州省仁怀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库房内堆放有“王立安烧坊酒(丰碑)”酒4000件、“王立安烧坊酒(百年芳华)”酒3000件、“王立安烧坊酒(传承)”酒3000件、“王立安烧坊酒(酱韵)”酒240件。上述产品的瓶身、酒盒、手提袋上均标注有“茅台酒创始人”字样,但该酒业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及本身与“茅台酒创始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有效证据。在产品及包装上标注“茅台酒创始人”文字,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和茅台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4.5万元。

【案例评析】当前,一些白酒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和包装上、推广及宣传中使用“茅台酒创始人之一”“茅酒本源”“茅台前身”“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无限接近茅味”等,意图攀附“茅台酒”商誉,借助“茅台酒”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及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该酒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应予以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部门提示白酒经营者要守法、诚信经营,不要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知名商品时,要谨慎选择,保留购买凭证,遇到消费纠纷时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5

某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3日,某游客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题为《贵州噩梦游》的文章,称“该旅行社带团导游采取卖惨哭穷、道德绑架、言语攻击、人格侮辱、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游客购物”。7月15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对贵州某旅行社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在其办公现场找到了涉案旅游团队在安顺和黔东南3 家购物店的购物小票、导游报账单及旅游合同等证据,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吕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陈述了购物店向旅行社进行购物返点的事实;投诉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远程调查询问时陈述了以低价参加由该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事实;导游李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陈述了其根据该旅行社安排带游客到购物店进行购物,并通过游客购物获得旅行社奖励的事实。

经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立案查明:该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中载明的旅游费用与游客实际缴纳旅游费用不一致,向游客收取接待费用为1.1876万元,实际接待成本费用为1.7776万元,收取接待费用低于实际接待成本费用。该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活动自愿项目协议确认表》上没有具体体现购物店名称、地址,对购物安排约定不明确、不具体,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约定无效。该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安排并通过带团导游李某杜撰我省有关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的故事,诱骗旅游者在3家购物店购物共计3.4233万元,获取购物利润分成6736.95元。2022年8月26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36.95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吕某罚款2万元;对导游李某罚款1万元,暂扣导游证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不合理低价游是指以低于接待成本组织旅游的行为,旅行社以低价引诱旅客组团,然后与旅游商品经营者互相勾结,引诱、欺骗旅客购物、强迫旅客购物,旅行社及导游收取商业贿赂,或途中另行收取费用,是旅游消费纠纷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和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规定,本案旅行社的行为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受到处罚是咎由自取。广大消费者参加旅行社组团旅游,要根据旅行社的信用状况谨慎选择,签订旅游协议,拒绝不合理低价旅游。

06

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5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联合经开区公安分局进行酒类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贵阳市某烟酒行在售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及的产品有标称贵州茅台酒的侵权产品8瓶、标称十五年陈酿贵州茅台酒的侵权产品8瓶、标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八十周年建军酒的侵权产品20瓶,违法经营额达6.76万元,且该烟酒行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该烟酒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共计23.6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打击侵权假冒产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就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该烟酒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露头就打,绝不姑息,并将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坚决铲除假冒伪劣滋生的空间和土壤。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广大消费者发现违法经营行为,请及时举报。在购买商品时,请保存消费凭证,遇到消费纠纷时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7

玉镯变玛瑙 消协助退款

【案例简介】2022年3月15日,消费者李某到安顺市镇宁自治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21年6月11日在某珠宝店购买了一个价格3.8万元的黄龙玉手镯,于2022年1月拿到鉴定机构做质检后发现是玛瑙,消费者认为珠宝店以“玛瑙”冒充“玉”,要求退款退货,多次与珠宝店协商无果。接到投诉后,消协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属实,珠宝店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该商品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经调解,珠宝店退款3.8万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此案中,经营者未向消费者说明该玉镯非为真玉,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应有知情权,理应退款。消费者在购买珠宝首饰时要尽量选择正规的商家,索要正规发票、收据等相关材料,保存好相关单据。如发生消费纠纷,要立即拨打12315进行投诉。

08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31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移送线索,消费者投诉某平台入驻的某商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调查核实,该商家通过某平台注册网店经营化妆品,于2021年9月向投诉人销售5盒超过使用期限的“薇诺娜防晒霜”,涉案金额60元。该商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3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商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本案中,该商家在网上销售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产品质量安全存在较大风险,对人身健康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对此类行为及时查处,能够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公众用妆安全。广大消费者购买化妆品应选择正规合法渠道,选择信誉度高的网站和商家购买,仔细查看包装是否完整,标识是否齐备,如果发现网购化妆品存在假冒伪劣、超过使用期限等问题,可向网络平台反映,同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

09

装修履约不完全 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例简介】2022年10月25日,消费者原某到贵阳市观山湖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21年11月在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制了一套柜体,价值9.32万元,安装完成后,消费者发现该公司为其安装的柜体品牌只有20%是合同约定的多睿诗品牌,其余80%为其他品牌,消费者觉得与约定不符,要求赔偿。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核实,消费者投诉属实。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该公司赔偿6万元,继续延用柜体,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本案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装修柜体品牌,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未按约定履行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广大消费者在选择装修服务时,要仔细查看装修合同的条款细则,不轻信商家口头承诺,要将双方约定事项签订为书面合同,同时注意保存接受服务中的相关证据,发生纠纷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

某广告公司代理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某广告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在代理“纳米级冻干粉”化妆品广告宣传时,暗示该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在代理“护眼明目贴”普通产品的广告宣传时,暗示该款产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在代理“梵杰希抗皱精华液”、“印尼苗根生”“古代中医四大宝典”、“鑫势俐节电器”、“天天通黑金魔磁裤”五款产品的广告宣传时,夸大产品的性能、功能,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2万元、没收广告费用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广告中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本案中,该公司在代理的广告中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疾病治疗作用,同时夸大产品性能、功能等,存在虚假广告行为。对此类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既是对广告行业的警示,也是引导广告行业在广告宣传应当依法依规,同时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和美容养生项目时,应仔细辨别产品类别和功效,勿听信商家片面宣传,避免掉入消费陷阱。同时,更提醒化妆品经营者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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