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1月26日下午3点,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舆情监测信息:有网民通过微博质疑其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29号兴隆家园康佰鑫大药房门店购买的3M口罩涉嫌假冒商品。
考虑到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要时期,防疫用品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朝阳区市场监管局立刻组织执法力量开展调查。当天下午4点,原高碑店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到达舆情所述的门店开展现场调查。
经查,该门店的实际经营主体为北京康佰馨好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执法人员发现该门店确实现场从事口罩销售,其中包括636个(318袋)舆情所述的带有“3M”商标标识的口罩,型号为“9001V”。执法人员在与门店员工李某某核查这些3M口罩的进货来源、销售记录等情况时得到了关键信息:店内销售的3M口罩统一由上级公司北京康佰馨好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配送,其来源的相关资质无法提供。另外店内本身的收银系统内并未录入3M口罩的商品编码,并且购买该批口罩的消费者实际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因此无法准确提供该批次口罩的销售记录。
店员陈述的内容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考虑到商标权利属于私权利,商标侵权的认定需要注册商标权利人协助进行鉴定,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拨打了“3M中国北京办事处”的电话,但是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可能是临近春节的缘故)。执法人员深知疫情防控期间,办案容不得一丝拖延,朝阳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紧急协调,执法人员与3M商标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彭先生取得了联系,就现场检查情况与其进行沟通。彭先生通过微信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产品真伪的鉴定方法,并初步认定上述口罩为涉嫌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对上述636个涉案商品进行扣押。
同时,执法人员从店员处了解到,该门店所在的朝阳区兴隆家园社区,在当日中午以12元/个(24元/袋)的单价从该门店处购买了250个(125袋)3M口罩,该门店也向社区出具了购物凭证。执法人员立刻现场联系了社区工作人员,就涉案商品实际销售价格进行了证据保全。
1月26日晚11点,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正式对北京康佰馨好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顾不上休息,连夜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实际负责人)进行了第一次询问。李某在询问中向执法人员陈述:其个人于2020年1月23日下午2点至3点之间,从位于朝阳区雅城二里的住宅处,自行驾车经过国贸,前往十八里店乡十里河大方国际养生城,在大厦二层电梯(直梯)右转约15米的李姓流动摊贩处,以6.5元/个的单价,一次性采购了10箱涉案商品,共计5000个。其支付方式为现金,一次性支付了32500元,没有发票和收据。因此,涉案商品具体来源无法提供。另外,上述5000个口罩的销售均由其提供给北京康佰馨好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旗下各门店(各分公司),除已经被扣押的636个口罩,其余的均已实际销售。
办案人员马上将相关情况整理上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当天晚上立即部署了两项工作:一是向大方国际养生城的相关人员核实李某陈述情况的真实性,二是彻底排查北京康佰馨好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及其他在朝阳区内的关联主体是否仍然存在销售涉嫌假冒3M口罩的行为。
1月27日,办案人员在北京康佰馨好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十里堡分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综合楼一层底商的住所处,再次发现拟作下架处理的2530个(1265袋)涉嫌假冒3M口罩,当场进行了扣押。而这一事实,也与李某在26日晚的陈述内容出现严重出入。
27日晚,办案人员又连夜对李某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李某无法自圆其说,也无法就涉案商品来源进行举证,甚至一度情绪失控。同时,办案人员也得到了大方国际养生城方面的反馈信息:李某陈述的“大厦二层电梯(直梯)右转约15米”区域内,并不存在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的商户。
办案人员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一边通过询问用言语稳住李某,一边通过区市场监管局向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汇报了相关情况。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收到情况汇报后积极协调,1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介入调查。1月30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实施抓捕,在朝阳区金盏乡某处将其抓获。办案人员根据李某供述,联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总队及公安部门同志,在位于通州区张家湾某小区内起获涉嫌假冒3M口罩共计21135个,当场作出扣押。后经3M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3批次涉案商品均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权利人也出具了相应的鉴定报告。
30日晚,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将扣押的上述3批次口罩抽样送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进行委托检测。检测机构依据《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2006)标准,经检测判定鉴定样品过滤效率不符合(KN90)标准要求。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于2月7日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理,并于同日将移送情况抄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6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其从犯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判处其从犯罗某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并追缴3人违法所得330余万元。
李某等3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8月2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3人上诉,维持原判。
在疫情防控重要时期销售假冒伪劣防疫产品牟利的违法犯罪分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谭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