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道分局查处两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夏粮收购案,责令两家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元。
6月11日,执法人员开展夏粮收购现场检查工作时发现,邗江区刘**家庭农场和邗江区宝**家庭农场在开展粮食收购活动时未标明各粮食种类收购价格,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7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两家家庭农场均仍未对收购粮食的价格进行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均构成收购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公道分局于7月19日对两家家庭农场立案调查,并与售粮农户联系,确认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已认识错误,立案后积极配合并完成整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各处罚款4000元。
执法人员表示,粮食收购涉及粮农的切身利益,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不仅伤害粮农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粮食收购方应提高法律意识,恪守法规。公道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加强监管,规范粮食收购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粮农权益。(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