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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4个月!宁镇滁联合整治!

2024-04-17 11:22:51 南京市场监管

凭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开店创业?

是的,你没看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①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零星小额交易;

②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置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③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

④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

以上四类经营者不需要进行经营主体登记。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经济的崛起,自然人网店犹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在我国主流电子商务平台上广泛存在,成为电子商务、平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自然人网店无须取得经营主体登记,底数不清、主体不明等问题日渐突出。某些别有用心的自然人网店经营者利用规则漏洞逃避监管,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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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南京都市圈发展规划》,完善区域网络监管领域共建共享共治合作机制,营造良币驱逐劣币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南京都市圈网络交易监管联盟以南京市、镇江市、滁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为试点,联合印发《宁镇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豁免经营主体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自2024年3月起,对登记豁免经营主体联合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登记豁免经营主体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在此,南京市市场监管局郑重提示各登记豁免经营者,免予经营主体登记不等同于免除违法责任,禁止从事以下违法经营行为:

1.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通过网络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要保证其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等要求,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

2.销售禁限售商品

禁止网络销售军服等涉军、“特供、专供”商品,含金银箔粉食品,非法交易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禁用的猎捕工具,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禁用渔具,不符合强制性国标、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及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法禁用的燃气器具等禁限售产品。

3.销售未取得备案许可产品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依法须取得许可、备案方可经营行为应当依法取得备案、许可。销售备案号(注册号、批号)处于注销、过期状态或者一号多用的商品涉嫌违法。

4.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严禁虚假违法广告。

5.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宣传应当正当、合规,不得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虚构交易、刷单炒信、虚假评价、采用虚拟中奖虚假促销等。

若您发现以上违法经营行为

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周林衡)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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