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深圳市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被罚。
(图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光处罚〔2024〕稽21号显示,深圳市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属于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是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对深圳市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罚款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