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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网络交易监管十大典型案例

2024-03-13 14:27:38 盐城市场监管

2023年,盐城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优化平台协议规则、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等网络市场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商品和民生关注热点问题,统筹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查办网络案件320余件。

为有效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

现公布一批网络交易监管典型案例

提醒广大网络交易经营者

诚信守法、合规经营

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环境

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促进网络市场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01

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网站页面中含有“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等字样的宣传内容。

经向江苏省科技厅协查确认,当事人不是江苏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未向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提交过高企认定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盐城某达人发布探店短视频未显著标明“广告”案

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盐城某达人涉嫌发布探店短视频未显著标明“广告”。经查,当事人是某视频号的实际注册人,该视频号上所有视频均为当事人自行发布,截至2023年7月31日,该账号共有10.5万粉丝,累计获赞61.8万人次。

当事人以体验分享的形式对外推广“某牛肉火锅”和“某餐厅”,视频中附加商家链接,点开后显示商家团购等相关信息,商家支付当事人推广酬劳。上述发布的两个视频均未能显著标明“广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发布探店推广短视频未显著标明“广告”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盐城某商贸有限公司违规开展有奖销售案

射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单,对盐城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为提高花生产品销量,在其某平台网店上开展了有奖销售活动。

该网店花生产品页面的上标有“抢完为止”“送10斤”等字样,但未公布有奖销售的参与条件、参与方式、中奖概率等信息。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清除了该有奖销售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规开展有奖销售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盐城某美发中心刷单炒信案

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盐城某美发中心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某平台销售团购优惠券,为了提升销量及线上评价数据,组织员工邀请已经在线下消费过的客户线上购买团购优惠券并进行评价,然后通过微信返还顾客的购买金额,以此虚构销售量和好评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虚增了线上销售情况,属于“刷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盐城某饰品店经营以假充真珠宝饰品以及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案

在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实施的珠宝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在某平台经营的珍珠耳线经由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字母D珍珠耳钉等7个品种共17件饰品(袋装),经由江苏省某检测中心检验,检测结果表明其珠宝玉石鉴定结果不符合其标签标注珠宝玉石名称。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另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化妆品经营区域有在售的进口化妆品,其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经营以假充真的珠宝饰品以及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案涉物品、违法所得以及罚款28325元的行政处罚。

06

盐城某自然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响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对盐城某自然人开展调查。经查,2023年4月,当事人在某社交平台朋友圈经营“ARC'TERYX/始祖鸟”“DESCENTE/迪桑特”服装。

当事人在常熟联系货源,并通过其在常熟的朋友将相关订单代发货。当事人经营的长裤、短袖等服装,经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和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07

盐城某皮具厂以禁用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案

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盐城某皮具厂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上开设网店,从事皮具用品的销售。当事人为提高产品销量,利用从某工艺礼品厂购进的卡包商品,自行使用电脑和激光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和国徽图案雕刻至部分卡包商品显著位置,并将相关制作完成的商品置于网店页面。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和国徽图案在商品表面面积中占主导地位,刻意形成特别强调,构成了商标的事实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将禁用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8

盐城某礼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及超限用日期化妆品案

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单,对盐城某礼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购入某球形润唇膏等产品,并将部分产品存放于当事人的仓库。当事人与该公司签订产品代销协议书,通过其在某平台上的网店销售该公司存放于仓库中的产品。

当事人在销售润唇膏时去除英文塑封标签,并在产品上加印指定LOGO,无中文标注,截至2023年3月9日共销售出3万余个。另发现,当事人销售出的部分润唇膏已超过限用日期,且在经营场所等地还发现1万余个超过限用日期的润唇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及超限用日期化妆品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09

盐城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案

亭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盐城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某平台网店内上架销售一款名为“花好月圆永生花台灯”的产品。

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该产品的3C认证信息。当事人仅能提供该产品电源适配器的认证证书,无法提供该款产品的认证证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案涉产品、违法所得以及罚款6992元的行政处罚。

10

盐城某龙虾馆利用代金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盐城某龙虾馆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7日至8月13日期间,在某平台上通过注册的某店铺销售59.9代100元代金券。在该代金券团购详情中未有满300元才可使用该券的说明,但消费者购买该券后,在实际使用该券过程中,商家要求必须满300元才可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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