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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州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例(第二期)

2024-02-02 22:05:42 昌吉州市场监管

为保障春节期间昌吉州市场竞争有序、繁荣稳定,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铁拳”行动安排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制定“十大”民生领域“30+N”项微整治专项行动,以严格执法促队伍作风建设,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取得了积极社会成效。现将全州市场监管系统五起民生领域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01

新疆锦福呈丰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9月21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锦福呈丰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7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疆锦福呈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1台锅炉、1辆叉车均未办理使用登记,1台分气缸(压力容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3年8月5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回头看”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分气缸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问题仍未整改完毕且该设备已投入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在用分气缸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2

奇台县奇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违法行为案

2023年12月26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奇台县奇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奇台县奇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44只液化石油气钢瓶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未按要求进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的安全评估。执法人员通过核查充装记录,发现该公司对32只超过使用年限且未进行安全评估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03

昌吉市石榴树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8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石榴树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9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石榴树食品厂进行检查,该厂2023年8月25日生产的“红枣蛋糕”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开展召回工作,积极消除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4

吉木萨尔县城镇弘祥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1月8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吉木萨尔县城镇弘祥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37瓶;罚款2.639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5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吉木萨尔县城镇弘祥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贵州茅台酒6瓶、五粮液2瓶、天之蓝1瓶、海之蓝2瓶、国窖1573酒2瓶、伊力老窖46度/250ml装24瓶,其包装粗糙、标签套印不齐、防伪标识模糊,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酒品注册商标持有人的许可证明、商标注册证及检验报告,也未能提供上述酒品的进货票据及上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以上酒品经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别,均不是商标权利人公司生产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份从张某某手里购进37瓶白酒。其中五粮液2瓶,进价700元/瓶,销售价格1000元/瓶;贵州茅台酒6瓶,进价1666元/瓶,销售价格2000元/瓶;天之蓝·蓝色经典1瓶,进价350元/瓶,销售价400元/瓶;海之蓝·蓝色经典2瓶,进价110元/瓶,销售价138元/瓶;国窖1573酒购进2瓶,进价450元/瓶,销售价800元/瓶;伊力老窖46度/250ml装24瓶,进价40元/瓶,销售价55元/瓶,至该局检查时,上述白酒均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5

呼图壁县医康诊所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3年12月13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呼图壁县医康诊所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锁阳1.3kg、薄荷10kg、熟地7.6kg、柴胡5kg、黄芪7.3kg,没收违法所得102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5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呼图壁县医康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存放有熟地、薄荷、黄芪、柴胡、锁阳等中药饮片,其外包装未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质量合格等标志。经查,上述中药饮片是该诊所从网上购进,无法提供随货通行单和网上供货商资质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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