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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抽奖违规、湿米粉不合格……曝光!

2024-01-29 16:15:06 广州市场监管

案例6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备案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案情

2023年11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备案技术要求的“麦角硫因晶璨精华液”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3万元、罚款24.1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批次产品47140盒,该批次产品中麦角硫因的实际含量仅为产品备案时麦角硫因理论含量值的3.12%。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备案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不得违法标注产品成分或虚假宣称产品功效。

案例7

某鞋店销售不合格花园鞋案

案情

2023年11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番禺区某鞋店经营假冒厂名厂址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花园鞋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3.6元、罚款1152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米妮花园鞋”及“米奇花园鞋”,经抽样检验,“邻苯二甲酸酯、重金属”项目不合格,且涉案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为“揭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为假冒厂名厂址。当事人对供货事实和被抽检及检验结果予以确认,不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6日以每对11.9元价格,购进男中童包头拖48对、女中童包头拖48对,并对外销售。截至查获之日,涉案产品均已售出,售出金额1296元,涉事产品的标签标称价格48元每对,当事人通过销售涉案产品获利153.6元。综上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涉事产品货值4608元。

对当事人销售假冒厂名厂址商品及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择一重处的行政处罚。

点评

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8

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盲盒”从事有奖销售违法行为案

案情

2023年10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有奖销售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经营“无限赏”盲盒,即赏池随着抽赏进行,赏池内抽赏次数不断进行补充,未被抽取的赏品随着赏池的不断补充,中奖概率随即发生变化,与公示的中奖概率不一致,导致消费者不能及时掌握中奖概率影响兑奖,期间销售无限赏的违法经营额较大。

当事人有奖销售前未明确公布、随意变更中奖概率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盲盒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履行经营者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倡导并主动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

切忌利用盲盒销售临期或假冒伪劣商品,或利用盲盒诱导消费、特别是以“珍藏”“稀有”“限量”等名义诱导未成年人冲动消费,或造成盲盒概率不透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杜绝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案例9

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案情

2023年9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购入一台叉车,在涉案叉车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投入使用;2023年8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问题。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规定。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场景具有复杂性、危险性、隐蔽性,自重较大,视线盲区大,配重不合理容易翻倒,发生事故易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现实中一些叉车使用单位和人员侥幸认为叉车速度慢、体积小、启动简单,即使违规操作也不易被发现,风险隐患意识淡薄,滋生安全隐患。提醒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10

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湿米粉案

案情

2023年11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湿米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99.42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9日生产湿米粉1000kg(规格5kg/包,共200包)。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湿米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湿米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食品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少量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但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湿米粉保质期短,如过量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将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提醒广大企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压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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