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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2023年度网络交易监管典型案例

2024-01-25 20:06:40 湖州市场监管

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网络交易监管,深入开展各专项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警示经营者、普法消费者,现发布2023年度湖州市网络交易监管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安吉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湖州市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安吉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经查安吉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为其网络店铺购买了杭州某公司的某款可以查看市场数据的产品服务,通过协议约定使用方式和保密义务。后安吉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将产品服务授权给其他平台用户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湖州市安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点评:国家高度重视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倡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本案中杭州某公司开发的程序是经大量的智力劳动成果投入,通过深度处理、分析、整合,形成指数型、统计型、预测型等衍生数据,具备大数据决策参考的独特价值,属于经营性信息。安吉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授权给予杭州某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平台用户使用,对杭州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二

沈某未经许可微信销售医疗器械案

案情介绍:2023年1月,湖州市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有人通过微信销售抗原检测试剂盒。经查,2022年12月中旬,当事人在某微信号处购进复星诊断抗原检测试剂盒26盒,万泰生物抗原检测试剂盒8盒,上述抗原检测试剂盒均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擅自通过微信销售。2022年12月29日,当事人又在另一微信号处购进一盒抗原检测试剂盒并予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处罚情况: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第五条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对沈某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点评:微信虽然属于移动互联即时通讯软件和社交平台,不同于淘宝、京东等商业交易平台,但亦非法外之地。医疗器械不同一般商品,特别是国家对第三类医疗器械采取严格控制管理,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需要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方面通过微信及朋友圈无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属于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难以保证;另一方面医疗器械关系到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消费者购买医疗器械须选择合法、正规渠道,切勿贪图便宜或方便。

案例三

某动力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李某经营的“某动力”网店涉嫌销售假冒“天能”“超威”品牌蓄电池,涉嫌构成犯罪。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与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经查,侵权假冒蓄电池系李某等人组织生产并通过涉案网点销售。2023年4月,联合专案组分赴山东济南、菏泽等地展开查处行动,共捣毁生产加工窝点6处,网络销售工作室3个,抓获李某等嫌疑人41名,扣押假冒电池产品1.41万只,防伪码、标识纸、合格证1.35万个,丝网印刷板817只,油漆15桶,激光打码机4台,作案用汽车2辆,涉案金额2.2亿元。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涉案的12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点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导致合法经营企业声誉受损、创新力受挫,破坏创新创业良好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打源头、打窝点、打链条,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

德清某有限公司侵犯特殊标志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湖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测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宣传定制杭州亚运会吉祥物雕塑,涉嫌侵犯杭州亚运会相关知识产权。经调查,当事人未经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许可,擅自制造销售杭州亚运会吉祥物雕塑4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特殊标志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点评:本案是该局历史上查处的最大一起体育运动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对当事人未经授权借杭州亚运会非法牟利的行为进行严惩,被省双打办作为典型案例向全国双打办推荐,获得主流媒体广泛报道,高度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政治担当。

案例五

长兴某美容院经营网店公示信息变更未及时公示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兴某美容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 团平台开设名为“某·黑科技洗眉”店铺,但该网店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与其实际经营使用的营业执照信息不符。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曾注册营业执照“长兴某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于美 团平台开设店铺“某·黑科技洗眉”,该网店公示的经营资质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21年8月12日,上述公司营业执照注销,同年8月27日当事人于同址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长兴某美容院”并于11月3日与美 团平台运营商签约,继续经营网店“某·黑科技洗眉”,且未对该网店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进行变更。截至2023年3月3日被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行为。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案例点评:在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中,由于网店经营发生变动频繁,网店证照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容易引发消费纠纷。本案给亮证亮照违法行为亮起了红灯,警醒经营者依法落实信息公开责任义务,促进诚信自律,牢牢守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底线。

案例六

丁某提供虚假信息进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美 团平台名为“菜某(中心农贸市场店)”的外卖商家进行检查,该商家在美 团商家信息中显示营业执照名为长兴雉城某调味品商店,经查该网店实际经营者为丁某,其持有营业执照(无字号名称)与美 团商家信息公示的营业执照不一致。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查明,经营者丁某持有营业执照,无字号名称,于长兴县雉城街道中心农贸市场二楼从事蔬菜经营活动,因经营范围有限,于2023年9月冒用长兴雉城某调味品商店的营业执照在美 团app中注册外卖商铺,进行蔬菜、调味品、冷冻肉类等经营活动。

处罚情况:依据《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案例点评:网络营销活动应合法合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公示证照信息,特别是在食品餐饮领域。本案中当事人冒用他人证照开展超范围经营活动,行为性质恶劣,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严厉查处,起到了有效震慑作用,引导外卖平台商户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受侵害。

案例七

安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湖州市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安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抖音直播间涉嫌虚假宣传,经查该抖音账号在2023年5月23日、24日、25日连续三天在抖音直播间销售安吉某乐园门票,在特惠早鸟票(单人票79/双人票149)中出现“仅限今天”的宣传内容。上述宣传用语及行为含有虚假的宣传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湖州市安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点评:当前网络交易虚假宣传问题多发,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通过网络大众传媒进行,受众范围大传播速度快,且当事人通过抖音直播平台宣传“仅限今天”,消费者无法通过后台数据了解当事人实际销售情况,极易理解成该产品只在直播当天销售,且三天观看人数约8000人,其作为宣传的效应已经达到,构成虚假宣传。这样的行为违反诚实守信的原则,也违反商业行为准则。

案例八

吴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开设网店未办理营业执照且交易金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调查发现,当事人还通过第三方进行刷单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

案例点评:网购平台对平台内的店家、商品进行排名,是基于销量、流量、评论、信誉度等量化的指标考量。这种评价指标的设置符合消费者的浏览习惯和利益需要,有利于消费者更快、更大概率选购到自己需要的理想商品。部分商家为提高自己的排名,就会通过“刷单”提高店铺知名度、商品销售量和好评率。刷单行为误导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有违社会诚信体制建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

案例九

王某无照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查实王某在某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店铺开展经营活动,但该店铺未办理营业执照,该店铺于2022年7月至2023年9月累计获利1万余元,年经营额超过10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点评:网络经营并非法外之地,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年交易额超过10万元,不属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应办理营业执照。无证无照经营,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利于网络市场秩序的规范。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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