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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度执法典型案例

2024-01-05 16:08:00 临海市场监管

2023年,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力三个“一号工程”,按照“守护民生”“执法维序”“护航经济发展”的工作定位,瞄准优化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保障民生安全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铁拳”“亮剑”“药剑”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一批侵害人民群众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典型案例,为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执法贡献。

01

薄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案

2023年7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薄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6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经抽样检验发现有4批次鲜鸡蛋不合格,恩诺沙星、地美硝唑等抗生素成分严重超标,最高超标40多倍,且货源均指向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薄某某)。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9月,经前期缜密排摸,台州、临海两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在辽宁省黑山县对该合作社和当地8处大型蛋鸡养殖场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薄某某等涉案人员16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1人,现场查获问题鸡蛋18万余枚,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目前,2人已被起诉,9人被取保候审。

该案被列入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挂牌督办案件。

02

林某等人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走私冷冻牛肚等食品系列案

2023年2月至7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林某等人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走私冷冻牛肚等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2月7日、4月10日、7月14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先后联合海警、公安等部门在临海海域查获“长安69(套牌)”等三条经营无合法来源冷冻畜禽肉及其副产品的船只,抓获涉案人员11人。涉案牛肚、牛肉、猪肚、猪耳朵、猪鼻子、火鸡翅膀等冷冻畜禽肉及其副产品总计800余吨,涉案货值超4000万元。经查,上述冷冻畜禽肉及其副产品来自巴西等地,均无相关进口和检疫证明,当事人林某等人计划在浙江、江苏沿海分装后,再流入国内市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该案入选全国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肉类食品案件)。

03

金某某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6月19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金某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月19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依法对金某某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香奈儿”“雷朋”等标识的眼镜5万多副,刻有“雷朋”“古驰”字样印模三块。金某某制售假冒品牌眼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案值较大已涉嫌犯罪,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调查,最终破获金某某等人特大制售假冒品牌眼镜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5处,查获假冒“雷朋”品牌眼镜6万余副、假冒“香奈儿”等品牌标识10万余个、半成品1.5万余个,涉案金额1.5亿余元。

该案被列入公安部“昆仑2023”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

04

台州某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虚假维保案

2023年11月30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台州某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6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在特种设备在线监管后台网上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负责维保的两台电梯“9月17日维保记录”存在可疑签字情况。执法人员调取当天视频监控,发现当事人9月17日并未对该电梯进行维保。经查,9月17日为上述两台电梯维保周期的最后一天,当事人为赶在周期内提交维保记录,在时间来不及的情况下,采取“过厂区大门不入”、“门外扫码”、伪造签名等方式伪造了电梯维保记录。另查明,当事人存在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在一年内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

05

林某某虚假宣传床垫等产品医疗功效案

2023年7月21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林某某虚假宣传产品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0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发现当事人在其微信视频号发布短视频,对其销售的产品宣传治疗疾病功效。经查,当事人店内主要销售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健背神”、“磁性文胸”、“护膝神”、“健腰神”和床垫等普通产品。当事人在其微信视频号内发布有讲解、介绍其产品的短视频,视频中宣传其销售的产品具有“磁性”,经常使用能够通过磁场以达到治疗“背痛背酸”、“肺炎”、“咳嗽”、“气管炎”、“膝盖关节疼痛”等效果。当事人还每天将上述虚假宣传的视频发布到其创建的近400人的微信群中。当事人对其销售的普通产品宣传治疗疾病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6

翁某在校园周边无证销售电子烟案

2023年5月18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翁某无证零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8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临海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翁某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该经营场所位于临海市某中学附近,外观为服装店,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隔间内发现了当事人尚未售出的电子烟196个,其中包含“奶茶杯”造型的电子烟162个。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2月开始经营上述服装店,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广州购入电子烟,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电子烟。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经营涉案电子烟的货值为2.72万元,获利7808元。当事人零售电子烟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入选全省“铁拳”“亮剑2023”第四批典型案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系列)。

07

临海市某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茶叶案

2023年6月9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海市某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0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临海市某茶叶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一款“福鼎白茶”后,在原有的一层纸包装基础上,依次使用塑料薄膜、黑色珍珠棉、印花卡纸、木制盒子包装,包装共计5层。上述“福鼎白茶”销售价格为210元/饼,当事人后加的四层包装成本合计为43.75元/套,占销售价格的20.83%。上述福鼎白茶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31751,其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28日,早于执行标准GB/T31751的发布日期(2015年7月3日)。另一款小青柑产品外包装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净含量、成分、贮存条件等事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8

临海市某药店哄抬涉疫物资价格案

2023年2月7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临海市某药店大幅提高药品售价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57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9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在防疫物资市场价格巡查中,发现临海市某药店销售安乃近片时,购进价格为4.51元/瓶(规格为100片),原销售价格为5元/瓶,12月19日开始进行拆零销售,以5元/袋(规格为10片)的价格对外销售,折算价格为50元/瓶(按100片/瓶计),涨幅巨大。当事人在进货成本未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药品销售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入选全省涉疫物资违法典型案例。

09

临海市某团体餐供应单位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4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海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2023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团体餐供应服务。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着写有三种不同价位团体套餐的牌子,三种套餐均未标注合适的用餐人数,当事人点菜区未设置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菜的标识,当事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禁止食品浪费的相关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该案入选全省“铁拳”“亮剑2023”第三批典型案例(反餐饮浪费系列)。

10

黄某某销售过度捆绑梭子蟹案

2023年3月30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某某在商品中掺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29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对当事人位于某农贸市场内的海鲜摊位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摊位在售的梭子蟹钳部绑有红色橡胶绳,与其他经营户存在差异。执法人员对该梭子蟹开展随机称重,2只梭子蟹及橡胶绳总重量0.72kg,4根橡胶绳重量为0.19kg,经测算,橡胶绳占整体梭子蟹重量约26.4%。经过进一步检查,上述橡胶绳中均析出黑色金属粉末。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在商品中掺杂的行为,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1

临海市某游泳健身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和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2023年5月4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海市某游泳健身馆利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当事人临海市某游泳健身馆在从事游泳健身等经营活动中,其所使用《**游泳健身中心入会协议》中的会籍细则部分第十二条有“在本会所使用任何设备,均有可能由于自己或他人的缘故,导致会员本身或其他访客受伤,会员了解且自愿接受此风险,并同意本会所所有员工对任何形式的伤害享有免责权”字样内容,该条款系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签订前未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属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经营者造成游泳健身会员以及访客人身伤害的责任。当事人使用该协议书和会员签订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入选全省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违法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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