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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一百零四批)

2024-01-05 16:05:59 烟台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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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百瑞佳面粉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偶氮甲酰胺的高筋小麦粉案

2023年9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烟台百瑞佳面粉有限公司2023年4月25日生产的高筋小麦粉,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9月15日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复检,2023年10月24日复检结果亦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偶氮甲酰胺的高筋小麦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鲜氧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要求的白桃味奶茶饮品案

2023年8月11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获悉,当事人2023年06月21日生产的白桃味奶茶饮品咖啡因项目不符合GB/T21733-2008《茶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8月16日提出复检申请,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山东悦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裙带菜案

2023年6月17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山东悦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裙带菜(生产日期:2023-01-02)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提出了复检申请,经复检,检验结论仍然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限量的裙带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烟台米福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米福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村里集镇焕美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根据案件线索,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蓬莱市村里集镇焕美化妆品店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丝绒口红等48盒(瓶)化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莱阳市焕清调味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且标签虚假的芝麻油案

2023年5月18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莱阳市焕清调味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芝麻油案时,发现该单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后未申请延续的情况下,通过采购他人生产的大包装芝麻油,分装成一定规格的小包装芝麻油对外销售,在分装过程中为给芝麻油增香擅自使用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并在食品标签上虚假标注他人厂名、厂址。

当事人采购他人生产的大包装芝麻油,分装成一定规格的小包装芝麻油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经他人同意在食品标签上虚假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芝麻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生产芝麻油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的行为,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物品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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