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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3-12-06 11:26:33 江阴市场监管

为严厉打击茶叶过度包装违法行为,推动简约绿色消费理念深入人心,助力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今年以来,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茶叶销售及设计包装等重点环节,加大对重要时段、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茶叶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江阴市澄江苗韵茶叶商行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1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澄南分局对辖区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TASTE”白茶产品,其包装盒较大,而内部的茶叶筒却明显过小,涉嫌存在过度包装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取样、检验,认定该商品的包装空隙率为54.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该款商品。

案例二:江阴市城区茶语清心茶叶商行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1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澄北分局依法对江阴市君山茶叶市场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当事人销售的“韶景年华 散茶”茶叶产品进行抽查后发现,该茶叶净含量357克/盒,包装层数2层。经测算,该批茶叶包装空隙率达到81.1%,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韶景年华 散茶”茶叶产品。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三:江阴市华士鑫发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11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华士分局对辖区某批发市场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在当事人茶叶专柜上发现一盒标称为“金骏眉”的茶叶,共重250g,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包装盒长度38cm、宽度24.5cm、高度8.5cm。经计算,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现场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四:江阴市夏港祥云茶庄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11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对茶叶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逐梦·古树晒红茶(紧压茶)”“滇红印象·工夫红茶”的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案例五:江阴市溪朵茶品商行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1月22日,市市场监管局要塞分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溪涧茗韵 白毫银针”礼盒产品,产品名称为十年老白茶,包装层数为2层,礼盒外包装标注净含量为60g,外包装尺寸为长285mm×宽200mm×高70mm。经测算,上述茶叶包装空隙率为80.45%,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溪涧茗韵 白毫银针”礼盒。

案例六:江阴市祝塘世纪阳光购物广场百货店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1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祝塘分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该店销售的铁观音茶叶进行抽查。经测算,该茶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

案例七:江阴市顾山镇泉胜茶叶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1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顾山分局对当事人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商行销售的净含量为300克“黄金叶·红茶”茶叶产品进行抽查,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为36cm*27.1cm*9.1cm的长方体,外包装体积为8877.96cm³。经测算,该茶叶包装空隙率为56%,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黄金叶·红茶”茶叶。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八:江阴市徐霞客有间茶社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11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徐霞客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锦绣前程红茶”茶叶产品进行抽查。经测算,该批茶叶的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九:江阴市周庄镇青坑萍茶叶店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1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周庄分局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柜面销售的“龙珠老白茶”牌白茶包装盒较大,而内部的茶叶罐内茶叶净含量却明显过少,涉嫌存在过度包装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取样、测量、检验,该白茶包装盒的包装空隙率为56%,大于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下架并停止销售不符合要求的包装盒茶叶。

案例十:江阴市城东好德生鲜超市销售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2月1日,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销售的芜湖市东方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碧螺春茶叶(净含量:200克)外包装过大,涉嫌过度包装。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茶叶的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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