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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3-11-30 14:33:31 赤峰市场监管

今年以来,内蒙古赤峰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全力打造赤峰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对第三批典型案例进行公布如下:

一、克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某风干牛肉店生产带有简易包装的散装食品但未标明食品生产日期案

2023年8月15日,克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某风干牛肉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带有简易包装的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带有简易包装的散装食品但未标明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2023年9月8日,克旗市场监管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峰松山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案

2022年9月1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12345举报线索对赤峰松山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位于松山区某地产销售中心南侧院内一食堂正在营业中,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27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克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旅游设备有限公司在特种设备安装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3年6月25日,克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旅游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正在安装的特种设备——松林飞鼠(大型游乐设施)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赤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2023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没有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要求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手续且还在进行施工。当事人的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8月4日,克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巴林右旗某水泥制管厂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5月29日,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对巴林右旗某水泥制管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两台叉车未经检验。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8月28日,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查处翁牛特旗某医药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2年12月18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依据群众举报线索对翁牛特旗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对2022年12月17日销售过的对乙酰氨基酚片无法提供购药发票、随货同行单和供货方资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7日内提供相关材料。截至2023年1月10日,当事人仍然不能提供所购销对乙酰氨基酚片的购药发票、随货同行单和供货方资质,无法说明所售药品是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2023年4月4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罚款10150元的行政处罚。

六、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案

2022年9月28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留样架上发现一袋2022年6月13日生产的荞麦粉,三袋2022年7月21日生产的绿豆、玉米渣、燕麦米,上述食品的标签使用了相同内容的营养成分表。经检验,以上食品标签均不符合GB7718、GB28050和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2023年7月17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没211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峰市巴林左旗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案

2023年5月16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对赤峰市巴林左旗某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对正在销售的92#车用汽油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7月7日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内标明:氧含量(质量分数)、甲醇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 17930-2016标准要求,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2#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2023年10月7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1886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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