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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百通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被罚款

2023-11-08 11:11:00 株洲百通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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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株洲百通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Q4QN66Y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东侧株洲百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厂房

2023年8月10日,我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管理体系多项不符合标准要求,便移交办案机构查处。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机动车检测管理体系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机动车检验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涉嫌未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9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9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9月25日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本局查明:

2023年9月13日,当事人机动车检验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未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继续开展机动车检验。其管理体系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于2023年6月1日施行,而当事人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仍为2021年1月制定的版本,未将《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及其要求更新到质量手册中;二、当事人虽开展了人员培训,但未按照培训计划的内容进行培训,未开展有效性评价,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第4.2.6的要求;三、当事人未对检验人员开展定期监督,无相应记录,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第4.2.7的要求;四、当事人制定了期间核查计划,但对未按照计划开展期间核查,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第4.4.3的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9月25日整改完毕,消除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份、质量手册1份、人员培训计划1份、人员会议签到表3份、期间核查计划1份、设备维护计划1份、设备维修维护记录3份、人员监督计划1份、整改报告1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3份、请求减轻处罚的申请1份;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1份。

经审查,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或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证据真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2023年10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株市监告字〔2023〕2-25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对证据提出异议。

当事人上述行为说明其未能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和其公司的管理体系,进行有效运转,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和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规定,构成未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未保证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而继续开展机动车检验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尚未在其机动车检验活动中造成不良后果,且现已整改完毕,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可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株洲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8办公室财务装备科领取缴款通知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或者银行转账(有以下账号1.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43001502062050004457 开户行:建设银行城南支行;2.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1903208329024902290 开户行:工商银行黄河路支行;3.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119901040005917 开户行:农业银行营业部;4. 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609357366288 开户行:中国银行营业部,注意须按缴款通知书上对应的银行账号缴款,并备注湖南非税+20位的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完成后可自行扫二维码打印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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