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巢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因未按时报送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巢湖市凤凰山市场监管所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未按法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凤凰山市场监管所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该企业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要求企业立即补报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并公示。
按时年报公示是经营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报将承担法律责任。下一步,凤凰山市场监管所将结合日常检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经营主体按时年报意识。(洪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