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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曝光5起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2023-10-27 17:10: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强监管保安全、强改革优环境、强质量助发展”主线,努力探索打造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新高地,坚决守住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现通报依法查处的5起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01

温州某电动自行车店产品质量违法案

2023年7月,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举报线索对温州某电动自行车店依法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8辆外观形状与合格证明显不符(鞍座明显加长)的电动自行车。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测,结果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没收扣押的8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以罚款。

02

温州某五金电器经营部产品质量违法案

2023年5月,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温州某五金电器经营部经销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规格型号:TZl30)等产品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按照GB 21976.7-2012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的有关标准,检验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03

温州某内衣公司产品质量违法案

2023年1月,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对温州某内衣有限公司生产的内衣裤进行产品监督抽检,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04

温州某品牌管理公司产品质量违法案

2023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温州某品牌管理公司生产(经销)的牛仔短裤进行产品监督抽检,检验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对结果有异议,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申请复检。后经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扣押的牛仔短裤10件,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05

温州某厨具用品店产品质量违法案

2023年8月,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某厨具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货架上在售的霸菲特牌燃气灶和火状元牌燃气灶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两款燃气灶的燃气管接头形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灶,没收违法销售的涉案燃气灶并处以罚款。(来源:鹿城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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