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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商用燃气灶具(第75期)

2023-07-20 18:35:12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2023年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商用燃气灶具(第75期)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商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抽样

在企业成品库内或者其确认的场所内,确定产品批次基数或者库存数后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现场查验样品状态和数量。

抽样数量:1台(采用原样复检),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

表1 商用燃气灶具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通用结构

GB 35848-2018

GB 35848-2018

2

燃气系统密封性

GB 35848-2018

GB 35848-2018

3

热负荷精准度

GB 35848-2018

GB 35848-2018

4

火焰传递

GB 35848-2018

GB 35848-2018

5

火焰状态

GB 35848-2018

GB 35848-2018

6

主火燃烧器火焰稳定性

GB 35848-2018

GB 35848-2018

7

常明火点火燃烧器火焰稳定性

GB 35848-2018

GB 35848-2018

8

运行噪声

GB 35848-2018

GB 35848-2018

9

熄火噪声

GB 35848-2018

GB 35848-2018

10

干烟气中CO(α=1)含量

GB 35848-2018

GB 35848-2018

11

熄火保护装置

GB 35848-2018

GB 35848-2018

12

点火器

GB 35848-2018

GB 35848-2018

13

表面温升

GB 35848-2018

GB 35848-2018

14

电气性能

GB 35848-2018

GB 35848-2018

15

标志

GB 35848-2018

GB 35848-2018

16

警示

GB 35848-2018

GB 35848-2018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不可复检项目:无。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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