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地方动态>>

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提示

2023-03-28 14:42: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有效维护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局现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方作出如下提示:

一、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等管理制度。

广告审查人员要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医疗美容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三、医疗机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按照核准的成品样件内容、媒体类别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一律不得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四、医疗美容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制造容貌焦虑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禁止以“种草”软文、直播视频等形式,在互联网平台发布违法违规医疗美容广告。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身份之便,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医疗美容广告。

请全市医疗美容机构依法依规发布广告,对于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照法律法规严厉惩处。(供稿: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江苏省太仓港全力畅通运输通道 提升 ...

  • 河北省清河县加快汽配产业转型升级, ...

  • 贵州省铜仁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你送我 ...

  • 湖北省兴山县市场监管局围绕热点食品 ...

  • 河北省大城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部门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