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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单位对瓶装产品张贴标签以及将定量包装产品进行成盒包装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探讨与思考

2023-02-28 14:39:38 中国质量报

□ 孙建新 金 聪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笔者所在地的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办公大楼六楼隐蔽拐角处发现存在产品包装间,现场有工作人员正在从事产品外包装工作,具体是对相关裸瓶装食品张贴标签以及将无标签的定量包装食品(条装、袋装)进行成盒包装。现场还有大量在食品外包装上只标注有生产日期没有标签的定量包装食品(瓶装、条装、袋装)和不同产品的外包装盒,外包装盒上标注有食品标签信息。现场工作台上放置有封口机、打码机、热风机等包装工具,工作台旁放置有已成盒包装好的各种成品,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生产资质文件。

法律适用难点和法理分析

经过调查,当事人是一家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在没有生产资质的情况下自行提供食品原材料及内、外包装材料委托生产单位加工生产定量包装食品,再自行张贴标签或成盒包装、标注生产日期,构成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后进行销售。

那么,当事人作为一家食品销售单位,对其委托生产企业生产的瓶装压片糖果张贴标签以及将定量包装的条装固体饮料、果冻和袋装压片糖果进行成盒包装(盒上有食品标签信息)形成上述产品最终销售单位的行为是否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有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是张贴标签以及将定量包装食品成盒包装是为了销售方便,属于比较特殊一点的包装销售行为,应予以审慎包容。另一种观点是该分装行为属于食品生产行为,应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进行查处。最终办案机构采用了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看上去是张贴标签以及成盒包装的再包装销售行为,但将定量包装产品通过自行张贴标签或成盒包装、标注生产日期,构成产品最终销售单元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需要取得许可资质的生产行为。张贴产品标签以及对定量包装产品进行成盒包装并标注生产日期的工序属于产品生产的后道工序,是构成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了准确定性,办案人员根据食品所属品类相应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查阅到压片糖果及果冻的出厂检验里含有标签的检验项目,固体饮料里对生产车间按照清洁度要求也有将外包装区作为一般作业区的核查规定。

当事人张贴标签、成盒包装、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最终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加工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处罚款人民币16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办案思考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仅有食品经营许可的单位委托有食品生产资质的单位加工成品出厂后进行销售的行为相对普遍,但是委托加工的产品为半成品,后续自行贴标或成盒包装、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却较为隐蔽。这是随着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违法分子的违法手段也在演变升级,违法成本也趋向于避重就轻,是一种新型的违法行为。

1.通过全链条打击有力破解食品委托生产行业潜规则。随着食品安全问题打击力度的增强,宣传的推进,消费者对食品违法行为的识别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促使一些违法者通过一定的经营手段作为掩护实施违法生产、销售。以具有食品生产资质的单位作为迷惑监管人员的障眼法,利用受委托企业的品牌效应提高公众对产品的信任度,是目前食品委托生产行业里比较隐秘的潜规则。

2.合理确定涉案产品违法货值给计算处罚金额提供规范依据。由于之前食品分段监管,食品案件中违法货值金额的计算一直存在争议,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违法所得”和“货值”的计算认定。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文件,对案件货值金额的计算提出了明确意见。办案人员结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及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标价计算货值金额,该案货值金额高达1684536.5元。

3.执法办案部门以案促管维护食品安全及市场秩序。食品委托加工行为在法律层面最明确的条文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本案的查办,进一步明晰了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的责任划分以及权利义务,促进整个食品委托生产加工行业市场秩序的规范提升。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局)

《中国质量报》【案例分析】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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