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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2023-02-09 19:23:08 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称“香格里拉市某某家电销售服务店”抽样的电热水壶,规格型号为HD1525A-01,生产日期2022年3月25日,经抽样检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和GB 4706.19-2008标准,依据《2022年云南省电压力锅、电饭锅、壶、电饭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9月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以及《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1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或放弃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26日立案进行调查。11月15日,执法人员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电热水壶10台,现已销售9台(包括检样1台),剩余库存1台(即备样),销售价为69元/台。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21.00元,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90.00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电热水壶1台;2.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380.00元;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1.00元。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都具有共同特点,即危险性、危害性、破坏性强,一旦发生事故,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极大损失。正因为如此,国家对这类产品制定了严格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不仅仅是一般的质量标准。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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