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中秋、国庆“双节”将至,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现就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导向审查作以下指引: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2.认真落实广告审查主体责任,加强自查力度,切实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严格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3.配合蟹卡蟹券等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广告中对产地、质量、规格、价格等有标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4.强化广告正确导向,自觉防范和抵制煽动过度消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不为“天价”月饼及宣扬奢靡、拜金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良好社会风尚的商品制作、发布广告;
5.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党的二十大”等进行商业炒作;
6.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包括借机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的违法行为;
7.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广告宣传,包括含有宣称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给领导干部送礼”等违法违规用语;
8.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以及其他涉及政治敏感性问题的内容;
9.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包括含有恶搞经典、恶俗营销、伤害民族感情、挑战公序良俗等内容;
10.不得含有宣扬“健康焦虑”“容貌焦虑”“成绩焦虑”等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无底线炒作的内容;
11.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12.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含有劝诱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要求其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黄德荣 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