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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中秋、国庆期间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函

2022-09-07 14:28: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加强中秋、国庆节期间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价格秩序,防止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价格权益,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管局现对全市经营者和相关单位作出如下价格政策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行为自律。

二、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订商品价格,主动保存交易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落实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及时调整相应标价;规范价格比较,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四、禁止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五、各商场、超市、通讯、家电、房地产、烟酒月饼销售等行业经营者要合理制订价格,禁止虚高标价诱导消费;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六、各粮食收购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性粮油收购规定,压级压价、抬级抬价。

七、各餐饮住宿、洗车、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要履行价格承诺,价格如有变化的,需提前明码标价并告知消费者,严禁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八、交通运输单位和经营者要自觉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费秩序,做好票价公示工作,不得擅自涨价、价外收费,严禁强制搭售保险;要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重大节假日免收通行费政策;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公司、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经营者要做好商品及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工作。

九、各类停车场经营者要按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处或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在公示牌上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不得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公示内容和标准收费,不得随意加价。

十、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杀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必需品的经营者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共治,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十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减税降费政策,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和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要将物业服务价格、内容及标准、投诉渠道及方式等信息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不得违反价格政策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收费等。

十三、各社区团购、外卖、网购平台等电商服务业经营者要树立诚信、合法经营意识,自觉明码标价,主动公示价格促销方案。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十四、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加强价格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类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将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将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所指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徐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密组织市场价格巡查,对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加大巡查频次,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希望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票据、凭证、图片等证据,同时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供稿: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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