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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鞋类行业营销活动!浙江省瑞安市网络直播营销推广负面清单

2022-06-02 11:53: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规范鞋类行业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根据《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鞋类行业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实际,浙江省瑞安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本负面清单,请各鞋类网络直播经营者在直播推广中注意避免以下负面情形。

01

如无相关检测报告等证据资料支持的,产品描述中不得涉及“全真皮”“纯牛皮”“无甲醛”“防臭抗菌”等产品成分、性能、功能。

02

直播经营者不得推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其推销的商品应符合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符合使用性能、宣称采用标准、允诺等、符合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的要求。

03

直播营销推广中严禁出现“最佳”“最好”“最优”“最古老工艺”“最先进设备”“销量最大”“技术最新”“全网最畅销”“顶级”“国家级”“第一品牌”“极品”“首选”“驰名商标”等宣传用语。

04

直播营销推广应如实描述商品包装、说明书、标签标识,涉及商品价格、商品名称、产地、生产者信息、性能、重要参数、规格、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内容,不得出现商品包装上的宣传语违法违规或与产品标识、说明书、资质资料相矛盾或不实情形。

05

直播经营者应查验商家资质,推销的商品中涉及商标、专利、认证等证书以及代言人证明等用于确认产品实际情况的其他必要文件资料,涉及他人名义形象的,需向权利方索要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必要时,予以展示。如无持有加盖公章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以及权利方的权利证明文件,不得以专利产品,代言人名义形象、知名企业(机构)的名称、标志、品牌进行产品宣传推广。

06

在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情况下,直播营销推广中不得出现“出厂价”“批发价”“秒杀价”“特价”“惊爆价”等价格标示,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相比较,贬低他人,突出自己商品等虚假、无法证实或者引人误解的语言、文字、画面等信息内容。

07

附赠商品的,直播营销推广时应当明示所附赠商品的品种、类别、数量等情形,不得将附赠商品与销售商品混合计数,误导消费者。

08

直播营销推广时严禁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应当是指商品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合成交,有交易记录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不得将从未有过交易记录的划线价,谎称提价,对同一商品在同一网络空间使用两种标价,以低价招徕顾客实际高价结算等不正当价格手段进行营销推广。(来源:瑞安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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