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随着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发展,日常生活中出现传统消费领域和新型消费领域各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并存,严重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现象。为推动落实“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维护消费公平正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安排,七台河市消费者协会现开展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线索搜集活动,并对搜集到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法律分析、论证、研讨后,通过约谈、公开披露、集体诉讼、公益诉讼等维权手段,推进经营者有效改进,维护消费公平。
您在日常生活消费过程中,是否遇到和曾经经历过哪些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待遇”?欢迎您积极与七台河市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联系提供线索。联系电话: 2913138 2913137
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分类(仅供参考)
什么是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主要表现形式又有哪些呢?
(一)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4.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1.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2.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三)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1.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2.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4.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5.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6.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其他不公平格式条款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等等。
(供稿: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